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都更拆遷衝突 民眾、記者拍攝受阻多


「文林苑」都更案3月28日由警方執行協助拆遷,時至清晨當中員警以手電筒干擾拍攝影片的民眾,與其他包括本刊在內之記者。(記者宋小海攝)



記者宋小海/報導


台北市政府針對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2個不同意戶,於3月28日進行拆遷勸離,並動用大批警力強制驅離聲援民眾。由於事先拆遷消息在3月27日傍晚傳開,聲援民眾及新聞記者則陸續在晚間8時前後到達士林王家等候警方到來。28日凌晨3時後,台北市各警察分局員警開始集結,而在警方完成驅離前,卻發生記者到場卻被隔阻在外、或攝影器材遭員警以手電筒光源干擾等情形。



「文林苑」都更案乃是台北市士林區一處社區都市更新案,其中共有38戶屋主同意更新,但至今2戶王姓屋主未同意遷移,依據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建商即「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台北市政府日前並已公告將在 3月19日起得以開始執行,時至28日政府則展開拆遷行動,



警方將清晨來訪的記者阻擋在圍欄之外。(記者宋小海攝)



3月28日清晨5點半,警方持盾與王家外圍的民眾第一次衝撞後,警方接著在2戶不同意外架設圍欄,同時並未容許於天亮後抵達的記者進入。當日幾波衝突中,聲援民眾則數度高喊「新聞自由」,希望更多媒體能接近報導;而現場員警執勤時,除了不時將圍欄內採訪的記者或勸或推離衝突發生位置,過程當中在部份員警則表示,是為了讓記者到較安全處,而嚴阻記者出入圍欄,則是因難辨記者與民眾差異。

除此之外,現場也有多位民眾以手機、相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工具紀錄。其中一名記者同業表示,看到警方最先以手電筒照射學生拍攝用的手機。後來包括《目擊者》電子報等不同媒體的幾位記者趨前拍攝後,有兩位員警也同樣如法炮製再度干度採訪拍攝。一位員警質問記者你是哪家媒體,而該名記者回應「你又是哪個分局」?雙方一度僵持,但幾位記者最後則轉去其他位置拍攝畫面。


然而,去年大法官第689號釋憲內容,討論新聞採訪行為時即指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假若警方一手在現場搜證,另一手又干擾其他人紀錄,除了造成警民之間舉證能力之落差,也有違憲法揭示的言論自由實現。



一般民眾與記者都會利用身邊科技用品如手機紀錄現場(上圖),警方也同樣有各種拍攝工具藉以現場搜證(下圖)。特別在衝突事發現場,各自是要保持距離各取所需?還是互相干擾?(記者宋小海攝)


4 意見:

小海:

我把這篇網摘到好生活的行政司法單元了~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120329/4862

誠懇建議,台灣記者協會應出面嚴厲譴責,並詢司法途徑控告指揮警察阻擋採訪的主管侵害新聞自由,否則此例一開,往後各種「政府不想讓人民清楚真相的爭議場合」,聽命上級的警察不但會如法炮製,更會衍生各種阻擋採訪招數。

關魚,法條沒有妨礙新聞自由的罪。不過,我們的確有在想司法鬥爭這條路。朝億

朝億:

刑法沒有,但憲法有啊。侵害新聞自由一向都是要走到憲法的解釋,不管最後會不會成,一定要有動作,讓官員和警察有所警惕,否則官員就會認為這招可行,以後一定會一直用,就像他們抬人丟包一樣,這根本是妨礙自由,從樂生案以來就是這麼幹,警察對付人民和記者的招數是默許傳承的!

最近新聞同業為了都更案很忙又很火,我在想是否由記協或目擊者雜誌出面,提供一個平台來彙整在拆除案「被妨礙採訪的各報各電視台及公民記者」的說法記錄,把大家面臨到的「警察阻擋、推人、閃手電筒、拉人」作一個完整的紀錄,務必把當前公權侵害新聞自由的真實歷史留下來,並對社會和國外公布,自由之家不是每年都在為各國新聞自由打分數嘛?總要有真憑實據,也讓一般人民更有警覺政府是如何在掩蓋真相。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