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傳媒動態】有線電視未來可跨區經營




特約記者戴智權/報導

 2011年6月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在NCC濟南路7樓辦公室舉行「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劃分及調整暨受理申請」公聽會。學者葉志良表示,NCC已經心存定見,公聽會的實益不大。有線電視跨區經營後,短期內雖然讓業者彼此競爭,但最終仍然導致一區一家的結果。但是,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認為,競爭力差的業者就應該淘汰,為什麼要怕競爭?


跨區經營 促進競爭

 1993年,行政院新聞局委託中興大學進行「台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作為劃分有線電視經營區的基礎。1994年1月,新聞局又參考當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生活圈型態之經營區劃分意見,將全國劃分為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1994年5月,依法公告受理有線電視業務之申設,並經六梯次審議後,於1997年共核發156張籌設許可證。

 但是,根據NCC的統計資料,至2010年12月底,共計39個經營區是獨占市場,12個經營區屬於雙占市場,所有經營區的市場結構呈現獨占(monopoly)或雙占(duopoly)之型態,市場集中度相當高。因此,NCC為了讓消費者享有多元平台的選擇機會,希冀促進產業內的競爭。行政院在100年3月24日第3239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第6條允許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越既有經營區限制,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想要跨區經營的業者,必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在立法院修法前,NCC擬在今年10月先行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


業者反彈 跨區經營有害數位化的實現

 NCC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BC)法務長林志峰認為,跨區經營不是促進競爭的好方法,將會造成業者的惡性競爭。既有業者為了鞏固自我市場,與新進業者削價競爭,會沒有資源可以投入數位化建設。除此之外,林志峰更質疑,在立法院修法之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並未要求業者數位化,NCC要求擬跨區的既有業者或新進業者以數位化的方式提供收視服務,法規依據何在?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祕書長彭淑芬認為,從過去的經驗得知,有線電視具有「自然獨占」的特性,即使開放系統業者跨區經營,最後也會經過不斷地整合與併購,消費者還是只有一家業者可以選擇。而且,線纜重複舖設,也浪費社會資源。她建議,如果NCC要推動有線電視跨區經營,等立法院修法過關後再執行。

 然而,高雄市政府代表贊同NCC的作法,贊同擴大經營區,一旦有了競爭機制,對於消費者就有正面意義。但是,新進業者舖設線纜時,必須將線纜「地下化」,避免影響市容。已卸任的NCC委員謝進男也嚴厲指出,業者不要害怕競爭。他說明,現有的業者都是身經百戰,從早期的六百多家業者競爭下來的,不要害怕跨區經營。而且,中華電信的MOD在全國都會提供服務,擴大經營區對有線電視業者絕對有利。另外,他說明,只要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根本不一定要向NCC申請執照。2010年,蔡明忠、蔡明興兄弟就挾帶龐大資金,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現在NCC也正在審議蔡衍明併購中嘉網路的個案,這都證明有錢就可以進入市場,業者為什麼要怕競爭?


放寬「三分之一」上限?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業者與其關係企業所擁有的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數的三分之一。針對此「三分之一」條款,業者希望NCC能放寬,重新檢討此規定的合理性。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規暨同業關係處副處長丁憲文認為,中華電信的MOD全區經營,訂戶數並沒有受到「三分之一」條款的限制,而有線電視卻要受到此限制,非常不公平。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李南玫指出,條文裡的三分之一,分母只有計算「有線電視」。但是,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民眾收看節目未必只透過有線電視,仍然有中華電信的MOD提供另一個選擇。因此,她建議計算「三分之一」時,法規上也應該將MOD納入分母,以「視訊市場」為計算準則,對有線電視產業較為公平。


廣告開口 也有爭議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除非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否則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內容,就是「違法蓋台」。換句話說,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有「書面協議」,就可以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這是「廣告開口」。

 但是,《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將「廣告開口」刪除,一旦修法通過,只要系統業者切換到自己製作的廣告,就是「違法蓋台」。對此,立法委員徐耀昌認為,有線電視是「地方媒體」,必須讓地方發聲。他以餐廳業者為例,地方的餐廳業者要在電視播送廣告,如果透過地方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廣告費用並不會太高,而且接收到廣告的都是地方的民眾。然而,一旦廢除了「廣告開口」的機制,餐廳業者就必須直接與頻道業者接觸,播送全國性的廣告,徒增該名業者的成本。因此,是否要廢除「廣告開口」,他請NCC要再多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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