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媒體併購審查 NCC應建立審查流程與標準



文/戴智權(目擊者特約記者)

 富邦蔡家併購凱擘後,旺旺集團又併購了中嘉,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頓時形成兩大集團。研究指出,媒體集團並非十惡不赦,可以提升國內媒體的經營綜效,更具有競爭力。然而,傳播學者認為,由於媒體併購案例不單單是股權轉讓或董監事更換的問題,也是閱聽人媒體近用權、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議題。更有甚者,在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的浪潮下,媒體併購不是單純兩間媒體的問題,更是整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對於媒體併購的案例,應該要謹慎審查。

 過去幾年,曾經發生過幾個媒體併購的案例,包括「國民黨三中媒體移轉中時集團案」、「中廣股權移轉予趙少康案」及「旺旺購買三中媒體案」。前兩個案子,並無經過「公告」、「公眾討論」及「召開聽證會」的程序。可是,旺旺購買三中媒體一案卻要經由公聽會,NCC的審查時間也較前兩個案子為長,而且審查的寬嚴標準不一。

 媒體併購案例,只會越來越多。面對這次的媒體併購案例,NCC可以透過這個個案,建立一套標準的審查流程。以富邦併凱擘為例,NCC發言人本來說10月底會讓這個併購案過關,可是後來因為輿論壓力,加上凱擘與台固媒體結合後的市場佔有率為33.2%,幾乎到達有線廣播電視法市佔率三分之一的上限。

 因此,NCC在2010年11月4日召開公聽會,讓相關的業者及消費者表示意見。從這個個案可以看出,前階段的審查明顯比較寬鬆,而後階段卻開放公眾表示意見,程序較為嚴謹,前後標準顯然不一,不管是業者或消費者,都會被弄得一頭霧水。

 除了行政程序法有一般性的規定外,我國廣電三法及電信法並無對於相關程序有任何的規範。每次遇到媒體併購的案例,主管機關就依其自由心證或社會輿論是否給予壓力,決定是否召開公聽會,這樣的決策會流於恣意,也未必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因此,筆者建議NCC在探討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的修正時,應該也要適時地將審議程序及准駁的依據放入草案,一併送到立法院審理。未來草案通過後,相關業者有所依循,更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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