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個資法擬上路 「公共利益」是媒體護身符?




文/秘書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今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過程因一度刪除大眾傳播業者蒐集個資免告知當事人之相關條款,引發媒體強烈反彈。

 立法院復議增修第9、19、20、51等相關條文使風波稍息,但條文中「公共利益」等規定如何落實於施行細則,法務部對此在6月份開始舉行全台巡迴公聽會,6月8日記協也在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舉辦「個資法、人權隱私與新聞自由」座談會,邀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記協會長楊偉中等人共同討論。

法務部:公共利益可由法院裁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雖然《個資法》才剛通過,但再修母法的聲音也甚囂塵上。早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民國84年通過實行,後續即發現問題包括人工紙本資料未受保護、法律未規定的「非公務機關」無法可罰等情形。法務部在民國92年底提出修正草案,隔年在立法院卻未能通過,當時主要的爭議在於未設置個人資料專責機關,以及賠償上限額度等情況。

 呂丁旺說,修正草案在95年送案退回後,97年送案則是第9條第2項第6款之「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料」免為告知條款又引起爭議,最後法務部認為民意代表層級太廣,而立委已有言論免責權保護而刪除該條款,但後來刪除所謂的「媒體免責條款」則又引起反彈,經立法院復議而修正。

 對於新聞自由是否因為《個資法》受限,呂丁旺個人認為,政治公眾人物的行為本來就應該監督,而一般社會新聞及犯罪事件,因為當事人已涉及傷害公共利益,因此媒體報導不會有問題。他表示現在《個資法》的公共利益是不確定概念,世界各國都無確切答案;言論自由與個人資料的人格權,在我國憲法第11條及22條都獲得保障,對於不同公共利益的衝突,或是更有「發言權」之社會名人私生活報導有無底線,未來應由法院依據個案情形裁量。


應催生跨媒體新聞自律平台

 然而針對偷窺、八卦的新聞報導對個人隱私的侵犯,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則反思,雖然在《個資法》最後修法過程媒體抗議聲音很大,但媒體素質下降也是事實,產業結構變化、收視率等同貨幣等現象,致使媒體為了營利而競相偷拍藝人私生活,製作壞品味的新聞。

 陳依玫強調,僅管有線電視之間的新聞自律委員會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道德勸說的聯誼性組織,但在成立幾年下來,也對一些新聞處理亂象發揮些微遏止效果。未來希望加上無線電視台、平面報紙等各種媒體,形成跨媒體的新聞自律平台,並結合擴大公民發聲的力量,才更進一步的自律效果。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楊偉中則表示,雖然媒體並不是完全沒有報導《個資法》修法過程,但大多數媒體人都是該法二讀後才驚覺不利之處。他並提及媒體片面就「新聞自由」單一面向報導制式反應、部分談話性節目也未深究全文法條,也讓人對媒體實際監督功能存疑。

 在政府、商業機構掌握大量個人資料而有諸多洩露情事的狀況下,楊偉中認為,《個資法》修法的確有其時空背景,也呼籲媒體要避免錯誤報導而對當事人重大傷害,更應從事對公眾有價值的報導,加強對公眾人物監督。



公益目的無限上綱?

 另外,參與《個資法》修法的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員也在場旁聽。台權會文宣部主任邱依翊指出,個資法剛通過時,也有媒體報導法務部是因為台權會反應才刪去相關免告知條款,但當時媒體卻沒有向台權會告知查證,讓她懷疑新聞報導未告知當事人,究竟是通則還是例外。她並強調,《個資法》要規範許多產業,並不單是針對媒體。

 她並提醒,其實在《個資法》第8、9條當中,已有許多免告知條件,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媒體其實就可援用。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谷玲玲則提及,她個人在前一天已參加法務部的公聽會,當天與會媒體代表認為,媒體的存在就是公益,所以第9條其中「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之免為告知,已開始讓媒體自覺可不受《個資法》拘束。

 在場新聞所學生並提問,第9條規範的大眾傳播業者範圍為何,例如網路形成的公民新聞、或是新聞談話性節目可否納入,呂丁旺則坦承的確有定義的問題,未來施行細則將會納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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