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 星期二

媒體解僱事件 工會集體力何在?


編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校園充電講座「媒體與法律」在5月下旬開跑,本期電子報刊登座談摘要。在媒體勞動權部分,去年年代災情通報事件,2名被解僱的員工至今仍與資方進行訴訟,記協就勞資爭議處理,以及對媒體工會的展望,5月28日、6月3日分別在政大、世新之傳播系所進行討論。

 另外,今年引發爭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經過,一般社會大眾以及媒體人將如何面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則在6月8日於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探討。針對媒體報導如何秉持公正,面對誹謗訴訟如何處理,6月2日記協則邀請壹週刊主筆楊汝椿,以及曾任職記者、記協義務律師的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向銘傳大學傳播學院學生分享新聞報導背後的倫理價值。



文/秘書處

去年八八風災,各新聞台接聽災情call in,其中年代新聞台因員工在部落格撰文,質疑電視台未能如同播報承諾,即時向政府回報災情,引起軒然大波。後來年代新聞台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調查確有疏漏,但揭露事件的2名員工卻已遭到資方解僱,並被控告妨害公司名譽。

這起個案除了突顯言論自由爭議,也點出媒體從業人員缺乏工會的集體力量保障。5月28日、6月3日,記協分別在政治大學傳播學院、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舉辦相關座談,討論媒體從業人員如何主張工作權益。其中《工會法》也剛好在6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而產生新的討論方向。

個別勞工屈居弱勢

事件當事人之一盛奇玉先前在年代新聞台擔任助理導播,她表示在文章爭議後,NCC調查事件花了1個多月,但公司在報告結果出爐前,就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重大之侮辱之行為者」將她與另一位導播穆光中開除。

盛奇玉說,不僅過去工作年資也化為烏有,資方提告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以及義務律師確認僱傭關係的司法訴訟,對他們尋找、從事新工作也有所影響。



盛奇玉去年被公司解僱後,目前以販售服飾維持生計。



相對於盛奇玉缺乏工會組織保障,大眾傳播工會聯合會總幹事陳文賢則對政大師生表示,過去自己在中國時報工會擔任常務理事,中時工會從早先的戰鬥工會,歷經2008年中時大裁員,工會抗議進行罷工投票卻失敗,因而選擇自行解散,寧可「死的時候掛虎皮」,也不願做「綿羊工會」。

另外,中時工會刊物《工輿》撰文批評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的文章,反被陳春貴控告要求損害名譽賠償,去年二審定讞勞方敗訴。陳文賢對此認為,《工輿》這種批判若有強大的集體力量做後盾,其實就不會有法律訴訟問題,就是因為資方看工會力量日漸薄弱,才會進一步透過法律來打壓工會。

陳文賢同時批評許多「白領記者」對於工會僅止於繳會費的贊助,遇到事情才會想要找工會求援。他也期望聆聽座談的學生,不要因為盛奇玉的「前車之鑑」,變得更加避免麻煩,而是學會據理力爭,並深入接觸各種社會弱勢議題。


媒體勞動條件下滑 非典型勞動日增

前記協會長莊豐嘉表示,事件發生之初,除了法律途徑之外,記協也透過社會輿論讓大家瞭解事件本質,聲援兩位員工。莊豐嘉認為記協成立之初,限於相關法令而未以工會姿態出現,但記協的性質與精神其實也是工會,因此像是郭台銘曾控告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等事件,就會看見記協聲援。他也期待記協能走向真正的工會,聯合各種媒體不同的記者。

現任記協會長楊偉中認為,媒體扮演監督權力者的角色,但媒體從業人員較以往工作報酬降低、勞動強度也大,而新聞置入性行銷等現象也侵害其專業意理。此外,新型態的勞動關係,包含派遣,甚至是承攬契約的「自僱的工作者」,更沒有保障,例如公共電視員工即有屬於派遣之案例。

楊偉中也提出,如果以產業別組織工會,除了不同媒體的從業人員可以互相支援,減少直接面對公司解僱壓力,也可把目前未受保障的「派遣」、「自僱工作者」都納進來,例如紀錄片工作者或自由撰稿人,組織可以提供基本勞健保,並能集體協商爭取簽訂更好的工作合約。


工會法修正通過 集體協商可期

另一方面,超過80年未大幅修正的《工會法》,在今年6月1日終於修正通過,預定明年勞動節正式上路。3日在世新大學舉行的勞動關係講座,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則對未來媒體工會表示樂觀,記者除了組成職業工會,也可以透過大眾傳播產業工會等形式獲得保障。

目前台灣工會體制偏向企業工會,像現在聯合報即是個別媒體工會。張烽益認為,宥於法令配套不足,許多工會在籌組階段即開始面對「殺頭」解僱等直接壓力,使企業工會運作困難,而《工會法》開放未來個別自然人可加入職業或產業工會,另搭配《團體協約法》,若個別企業有半數以上勞工隸屬某職業或產業工會,該工會即可協商資格,而資方不得拒絕。

針對年代災情通報事件,記協會長楊偉中則在座談強調,該事件不只是勞資爭議,也涉及言論自由、媒體違反公共利益誰能監督等深層問題。

長期關注勞工議題,並於世新大學客座教學的律師謝政達則說,年代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也有NCC的調查結果支持,但案件審理至今,原先刑事部分已判定不起訴,而資方如何又能提起再議成功,讓他感到相當好奇。

針對《工會法》對勞工之保障,謝政達指出《工會法》修正版本雖然並不完美,但至少還是往好的方向。另外,未來工會組織要代表勞工協商,該企業勞工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加入該工會,謝政達則認為此規定門檻還是偏高,但在實務上,企業勞工所分屬的不同工會還是可以聯合讓人數超過二分之一門檻,再與資方協商。

謝政達表示,樂見媒體工會組織未來促進媒體自我監督,也為盛奇玉這樣處在勞資爭議的勞工,提供更多保障。至於未來要倡議組成產業工會還是職業工會,他認為記協可能會面臨抉擇,但鑑於過去有些職業工會讓社會大眾印象不好,選擇產業工會或許是比較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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