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NCC修法放寬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門檻





記者宋小海/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日討論公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其中修正第10條及新增第42條之1,開放政府、政黨、其捐助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但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而「直接投資」媒體仍在禁止之列。相關修正條文將於本月26日併案送至行政院審查。


 《衛廣法》修正條文第10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直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二、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新增條文第42條則規定,違反之黨政軍事業將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者按次連續處罰。


 NCC發言人陳陳正倉強調,除了設定黨政軍及其法人,間接投資無論各別、合計皆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門檻外,重點是黨政軍不能有「控制」媒體之行為,例如公營事業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CC法務處副處長謝煥乾則解釋,針對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控制媒體之情事,NCC會視實際證據核處。


 陳正倉表示,黨政軍控制經營媒體,是落後國家發展初期的必然現象;但隨著經濟發展,媒體已陸續開放民營。然而台灣的無線電視皆已民營化,有線系統台數量更多,黨政軍單一控制言論雖不存在。為了在數位匯流下促進媒體發展,黨政軍應可適度投資媒體,但還是必須採「漸進式」放寬,因此維持禁止黨政軍直接投資,而訂定允許間接投資不超過媒體事業股份10%。


 陳正倉並補充,黨政軍事業若違反直接投資媒體等條款,以後要罰的是投資人(黨政軍),而不是罰「無辜的被投資人(媒體)」。


 陳正倉表示,此修法若通過,過去中華電信與愛爾達的爭議雖可免除,但NCC並不會為特定團體解套,而是為了健全媒體產業發展。《衛廣法》自去年2月即提出修正版本,歷經近1年的多次公聽說明,現在《衛廣法》允許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未來《有廣法》、《衛廣法》的黨政軍相關條款也會比照辦理,期望在農曆過年前一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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