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工輿》案二審定讞 3名前中時工會幹部判賠50萬



敢於為弱勢勞工發聲的前中時工會內部刊物《工輿》,因為一篇勞資紛爭報導,致使三個工會幹部官司纏訟。(記者顧美芬攝) 



文/楊宗興(苦勞網記者)

 故事就是這麼簡單:一本工會內部刊物《工輿》,因為罵了資方的管理幹部而被告損害名譽,三個工會幹部被法官判賠50萬元彌補對方的名譽損失。


 「工輿案」其實就是這樣用簡單一句話可以講完的故事,但是就因為這故事發生在戰鬥力曾經屬一屬二的中國時報工會;發生在被中時惡意解雇後還高票當選工會理事的陳文賢身上,讓這個簡單的故事變的不那麼簡單。



作為一份敢言的內部刊物 

 2008年1月間,當時尚未解散的中時工會的對內刊物《工輿》164期刊出了三篇文章,標題分別是「副處長良心何在?」、「打副處長?造反啦?」、及「死亡筆記本Death Note」等三篇文章,前兩篇批評當時的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逼迫罹患憂鬱症的前中時工會監事蕭智元離職,還阻止外包公司給予派報工人合理的颱風日薪資。「死亡筆記本Death Note」則是羅列2007年中時在職或離職勞工的死亡名單,質疑這些工人「為什麼在職也死,離職也死?」並痛批資方「把人當垃圾」、「造孽」。


 這幾篇文章引來當事人印務處副處長陳春貴的不滿,對《工輿》前總編輯陳文賢、前中時工會常務理事徐幹魁、前秘書黃惠偵等三人提出「損害賠償」民事告訴,向三人具體求償100萬元並在中時頭版刊登道歉啟示。全案在去年2月一審宣判,法官認為陳文賢三人確實損害了陳春貴的名譽,所以判賠新台幣2萬元並登報道歉,不過兩造雙方均不服判決而分別上訴。去年底二審宣判,二審法官張競文認為《工輿》為中時工會的內部刊物所以影響力有限,把陳春貴100萬的要求減為50萬,並且考量登報道歉反而會讓大眾因奇去看《工輿》造成陳春貴名譽的「二度傷害」,所以駁回了陳春貴登報道歉的要求。


裁員陷弱勢勞工更弱勢 

 從二審判決書來看,法官張競文主要的判準在於《工輿》所報導的是否屬實?有無真的損害到陳春貴的名譽?對於資方逼退蕭智元這點,由於證人都認為蕭智元本身沒有留任的意願,所以法官張競文認為文章中所言「逼退」是「不實報導」。陳文賢對此表示不以為然,蕭智元覺得自己待不下去了這是事實,但是法官並未考量蕭智元在這幾年中時人力精簡下承受極大壓力,所以才會罹患憂鬱症、才會喪失留任的意志。


 陳文賢強調,以中時工會長期與資方互動的經驗來判斷,蕭智元的個案如果在工會介入下絕對可以要到更優渥的離職條件,然而以陳春貴為首的資方卻快速地讓蕭智元簽署自願離職書,讓工會完全沒有介入的時間與空間,這些就是工會判斷陳春貴是在「逼退」蕭智元的理由,也因此《工輿》將「逼退」二字放入「副處長良心何在?」這篇文章中。


 在「打副處長?造反啦?」這篇文章裡,由於內容寫道:「有很多人在懷疑,家樂利公司是不是已經退休的報社高層在經營的,從中獲取報社的諸多好處?否則為什麼陳春貴要幫他們講話?」,法官認為《工輿》刊出員工之間未經查證的流言,連同另兩篇報導也未向當事人陳春貴查證並進行所謂平衡報導,所以認定陳文賢等三人是「仗恃勞工團體之力量,恣意攻擊陳春貴,造成陳春貴名譽貶抑」,最後判決陳文賢敗訴。


 對於法官的判決,陳文賢的委任律師詹文凱認為,從判決書看的出來法官心裡對工會懷有某種敵意,或者是說,這些法官根本不瞭解工會與資方進行勞資對抗時不平等的處境,詹文凱說:「我們的法官很少參與社會事務,對工會沒有基本的了解,也沒有同理心。」


「未善盡查證」成敗訴關鍵


 詹文凱也指出,這個案子還突顯法官對勞動人權的漠視以及對新聞產製流程的陌生。他表示,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保障了「有一定證據能證明所言為真」的言論,在「工輿案」中,陳文賢等《工輿》的記者與編輯有足夠理由判斷資方的手法段就是逼退蕭智元,然而法官卻以嚴苛的標準認為《工輿》未善盡「查證」、「平衡報導」的義務,詹文凱認為:「平衡報導只是達到公正客觀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


 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認為,「工輿案」的判決將造成未來工會刊物、甚至是小型媒體在報導或言論上的寒蟬效應。他表示,法官並看到這案子背後勞資雙方對立而不平等的結構關係,也沒有考量《工輿》在資源與能力上與主流媒體的落差,拿一般媒體的查證、平衡報導等標準來要求《工輿》這類公會內部刊物或是小媒體實在是「有點超過」,廖元豪說:「多少主流媒體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依然報導?五分證據卻說六分話。」他認為法官應給《工輿》這類刊物更寬鬆的標準和更多的空間,尤其是涉及工會核心事務的勞資議題上。廖元豪強調,從某個程度上來說,這些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面對法官對工會刊物做出這樣的判決,前中時工會顧問鄭村棋說:「這些法官就是統治階級的狗!」鄭村棋表示,蕭智元的個案呈現的就是一個面對資方一系列的壓迫下無力反抗壓迫的工人,法官的判決完全忽略中時勞資間的鬥爭現實,反而用一種去脈絡式、形式主義的態度來看待「工輿案」。鄭村棋認為,「工輿案」的敗訴結果也反映了工會力量的衰弱,以往類似的事件資方絕對不敢動輒興訟,所以勞資鬥爭最終還是要靠勞工自己的力量,所謂的司法並不可靠,除非我們當家做主,把司法改造成勞動者的司法,否則別無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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