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政府置入行銷 學者籲:標示誰出資及錢的流向



記者林重義/報導

 台北縣縣長周錫瑋接受媒體專訪,談到淡水河水質已有顯著改善,最後還不忘加一句,民眾若去淡水玩時,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上述內容,究竟是「宣揚政績」或「政令宣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完成衛廣法修法,電視業者若是播出政府部門出資,贊助節目,必須標示贊助單位;換句話說,政府若要做「政令宣導」,只要能清楚標示「贊助單位」,且非新聞、兒童節目時段,政府要做贊助節目並非不可能。

 只是「政令宣導」操作空間太大。從中央到地方,基於「執政優勢」,執政者若有意參選下屆選舉,其實大可透過「政令宣導」,增加媒體曝光的機會,行「宣揚政績」之實。這時的執政者,其實已具備「準候選人」的身份。若「政令宣導」基於公益,「宣揚政績」只為了滿足「準候選人」個人需求,如此使用納稅人的錢,編列預算是否公允,備受質疑。

 「『政令宣導』與『宣揚政績』本來就不容易切割。」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建議,應該在預算法中規範,政令宣導費用,除了明確告知出錢的單位外,也應該清楚交待錢的去處,以利立法院監督,公開檢驗。

 不過,在NCC修法中,衛廣法第10條,只對電視業者規範「不得播出政府出資,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師大傳研所教授胡幼偉憂心指出,每到選舉前,「政令宣導」容易成為變相宣傳政績。他建議,應該要確實執行標示出資來源,提供觀眾更多資訊參考。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方念萱也強烈反對,政府拿納稅人的錢宣揚政績;她認為,新聞中常常會對施政做批判,但是又在節目中播出宣揚政績的畫面,恐怕在新聞倫理上容易造成衝突。其實原有的廣電法,已提供了政令宣導操作空間,政大新聞系副教授陳百齡認為,NCC修法後恐怕對政府做政令宣導變相行銷「大開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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